临沂一市民被车撞倒 伤者转院费用该由哪方承担?

2014-08-20来源 : 互联网

2012年6月21日,临沂市民李先生骑电动车在某国道正常行驶时,被刘先生驾驶的小客车撞倒,李先生当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救,但由于该院医疗条件有限,李先生家人在未征得医院及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李先生转至市某医院*疗,经*救,李先生脱离生命危险。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出院后,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刘先生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

诉讼中,刘先生对事故责任认定及李先生的损失无异议,但认为李先生未经本人及医院同意,擅自转院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予以赔偿。

某县人民**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先生虽未经原*疗医院批准,转入市某医院住院*疗,但其确实在市某医院作了手术,且该手术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刘先生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李先生转院后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刘先生承担,一审判决:受害人转院后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致害人承担。

律师说法:

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9条规定,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该条规定是防止伤者转院未经法定部门批准,有到处找关系、投机钻营,伤情较轻但以重伤情*疗的情况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原*疗医院因考虑本单位效益原因,虽然本单位无*疗条件,但还坚持让伤者、残者在本院住院*疗,伤者、残者被逼无奈,只好不找原*疗医院出具证明就转往具备一定*疗条件的医院的情况。《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李先生确实在市某医院作了手术,且该手术是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刘先生又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对确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而产生的住院*疗费用就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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