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如今这年头,*初要账,欠债人还跟你称兄道弟,让你不用担心,三天内还,结果三天之后变五天,五天之后变七天,七天之后又成了一个月,*后不是电话不接就是跟你玩“失踪”。当借款人收不回借款,又急需用*时,往往就容易失去理智,用不当的处理方式讨债,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案例】 不还*就别想回家
十年前,姚山(化名)还是个跟着别人干装修的农民工。凭着细心、爱钻研的态度,第四年,他就带着三五个老家出来的打工仔干起了自己的装修队。几年的时间,装修队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两年前,他认识了干工程的张经理。张经理说他接了个工程,让姚山跟着自己干。张经理**,姚山先垫资,回头工程结束,***跟他结算。
可是,事情的发展却不如想象中美好。姚山跟着张经理干了近两年时间,工程完工了。张经理两次才给了姚山9万6千元*,然后给姚山打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后来,姚山多次打电话联系张经理要账,但张经理先是**半个月、一个月偿还,可都没有兑现,等姚山再催要时,张经理直接**接电话。
后来,姚山的父亲生病住院,需要手术*疗,花费*大。姚山多次联系张经理,告知家中老父病重,急需用*,但张经理很冷漠,没有偿还欠款。看着病床上痛苦的父亲,姚山叫上了两个朋友,驾车赶到张经理的老家,经多方打听后终于找到张经理。这时,张经理却甩出一句“要*没有,要命一条”。情急之下,姚山跟两个朋友把张经理拉到一家工厂,告诉他不还*就别想回家。被“软禁”的第二天下午,张经理找机会报了警,并要以绑架罪起诉姚山。
姚山想不通,明明是你欠我*不还,凭什么你还有理了?我没告你,你反而要告我?
【律师解析】 触犯法律,应受处罚
针对以上案例,记者采访了鲁浩律师事务所的徐国红律师。徐律师对此案及类似案件作了详细解释,并介绍说现实生活中这种案例很多,因此构成刑事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也很多。
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中,姚山与张经理之间是一种建筑工程款欠款的民事法律关系。无论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建筑安装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姚山所施工的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姚山向张经理主张建筑工程款,法律是支持的。双方就工程款形成纠纷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维护姚山的合法权益。现在的执行措施有罚款、拘留、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以及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更加科学合理合法,执行效率大大提高。
姚山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但是情急之下失去理智,采取了极端手段。他的这种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姚山的这种行为就是明明自己有理,但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受处罚。
张经理行为不对 激化矛盾
案例中张经理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是应当受到社会谴责的,也是激化矛盾的原因,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姚山的情节。作为姚山来说,建筑安装施工是安家立命之本,是主要的生活经济来源,12万元工程款不是小数目,况且姚山的父亲生病急需*款做手术。张经理欠*不还,首先是错误的,**接电话、态度冷漠、扬言“要*没有,要命一条”更是错上加错,没有处理问题的基本态度,是激发矛盾的关键。
通过上述案例,希望给大家敲响警钟,遇到矛盾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
【市民声音】 法律有一些漏洞
在行政单位工作的张女士:那个欠债的真可恶,欠*不还,怎么那么理直气壮?揍他一顿都不为过。再说,这个要债的心情可以理解。法律也有一些漏洞,事情发生了,说讨债的是非法拘禁或者绑架,那人家要不回*的时候,怎么来切实维护要债人的权利?就算是走法律途径打赢了官司,讨债的也不一定真能拿到*。
自由职业者朱先生:现在被这些欠债不还的人吓怕了。前几天,一个亲戚说要买房子跟我借*,我没借给他。因为之前被朋友伤过,借出去*,等自己急用了却要不回来,只能瞪着借条发愁。所以,我现在宁可得罪人,也不往外借*,不借*就没有后顾之忧。
王女士:虽然知道讨债要文明,要用法律武器,但是急用的时候,走诉讼程序复杂、拖的时间也长。有时候*没要回来,却已经搭进去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