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85吨废酸从河北邯郸运至临清倾倒

2014-08-25来源 : 互联网

近日,临清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公安部**督办、倾倒工业废液造成环境污染的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目前初步查明,2014年3月18日至1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梁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联系河北省邯郸市某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管公司),先后三次驾驶冀D899**罐车运输废液共计85吨,全部倾倒在临清市胡里庄良种厂水坑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从河北到山东,废酸跨省运输上百公里,三次偷排至临清一水坑内。

这起排污案背后有怎样的利益链条?不法分子又是怎样运作的?记者采访了临清侦办该案的执法人员。

明码标价:接收一顿废液便有40元的报酬

先来了解一下该案嫌疑人刘某某这个人。可以说,他是该案的关键人物。

刘某某,临清人,男,出生于1991年,是一名90后。

2014年1月,刘某某从天津打工回到家,找到了舅舅,问后者有没有***。

舅舅当即告诉他有,有厂子需要用酸洗管子,而另外的厂子有废酸,所以把废酸拉过来就能**。舅舅便给了刘某某四个电话号码,都是拉废酸的车主的。刘某某就联系了他们,其中三人说,要实地看看。

随后,刘某某先后带着三个人看了该案事发地——临清市胡里庄良种厂水坑。但是这些人看了后就走了。在他们看来,这个地方不行,相关部门会查。

再后来,刘某某又给河北邯郸的老李打了电话。对方说,他有废酸。

于是,双方谈好了价格,一拍即合:老李负责运送废酸,刘某某接受1吨便有40元的报酬。

2014年3月18日,对方给刘某某送来一车废酸,车上有一男一女两个人,过磅称重这一车是25吨。刘某某带着车倒进了事发的大坑里。*后,车上的女人给了刘某某1000元。

2014年3月19日下午2点多,那一男一女又拉来一车废酸倒进那个大坑里。过磅称重,这次是24吨。于是,对方又给了刘某某九百多元。

拿到*后,刘某某致电老李,问对方另一车什么时间到。

老李给了刘某某一个手机号,让他自己联系。2014年3月19日18点多,又一辆车到了,车上的驾乘人员为梁某某、吴某某。这次拉来废酸35.62吨。同时,老李往刘某某银行卡里打了1450元。

于是,刘某某19日这**第二次带车到那个大坑倾倒废酸。

这一次,他们3人一块儿栽了,包括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因为倾倒了约10分钟,临清公安、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就到了,将他们现场抓获。

据刘某某交代,这三次倾倒废酸的报酬,他是这样使用的:

**次获得1000元报酬后,他给了舅舅500元。

第二次获得九百多元报酬后,他和舅舅、李某某等人吃了一桌,花费400多元,后分给舅舅300元。

李某某是谁?这个倾倒废酸的大坑,刘某某就是从李某某手里租赁来的。

第三次获得的1450元报酬,是老李打到他卡上,还没有分。

就在此次倾倒时,刘某某被现场抓获了,所以,这笔*是没有机会分了。

里外勾结:有送的有接的,偷排选址隐秘

上述几次提到的老李是谁?

老李是河北邯郸的李某某,是此次被抓的梁某某、吴某某的**,目前在逃。

据梁某某交代,2014年3月19日下午1点左右,李某某致电他,让他到制管公司装货。

随后,梁某某便驾驶着冀D899**罐车前往,在公司门口过地磅称重。过磅的问他要拉什么,他便按李某某事先的交代,说去拉净水剂。那人就让他进了车间,一个工人拿管子给车上灌装,装完后又过磅。

出了该公司大门后,李某某安排吴某某与梁某某一同出行,往茌平博平方向行驶,并给了梁某某一个接车人的电话。

在青兰高速行驶时,梁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问他,是不是去博平的罐车。得到肯定回答后,对方让梁某某在临清胡里庄村东的一个监控摄像头下面等自己。

这个接车人就是临清人刘某某。

双方见面后,刘某某带着罐车进了一个院子。梁某某把车停好后发现,院子里的地上放了两根白色软管。他和吴某某把软管接到罐车上,但是刘某某感觉接得不好,便重接了一次。

接好后,梁某某打开了罐车的阀门,“净水剂”瞬间倾倒进院子里的大坑里。“净水剂”就是废酸。

尽管这个大坑坐落在一个院子里,比较隐蔽,但还是被发现了。

这车废酸还在倾倒中,临清公安、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便到了,他们三人被现场抓获。

梁某某说,装车时开的单子叫“净水剂”,但他知道,其实是洗钢管的废盐酸。他看到,这些废酸是在大池子里抽上来的,颜色发绿,散发着刺鼻的气味,池子上还写着“废酸”“废液”。

废酸的腐蚀性很强。所以,梁某某和吴某某排放废酸时,都戴上了橡胶手套。

据了解,2006年至2010年期间,梁某某就给李某某打工拉废酸,后来中断。今年3月,他又回到邯郸跟李某某拉废酸,李某某每月给他4000元工资。

梁某某负责驾驶,吴某某是他的搭档,负责押车。

初步查明:3名犯罪嫌疑人**污染环境罪

目前,公安部门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吴某某受李某某指使,知道从邯郸运输至临清的是废酸,在临清人刘某某的带领下,往大坑内倾倒会污染环境的废酸。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李某某手中租赁临清某单位院内大坑,供李某某倾倒废酸,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3人行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案发后,临清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实地参与现场勘查,并建议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对河北省邯郸市某制管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处理。

目前,李某某在逃,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正式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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