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知假买假”得赔偿成为一把利器

2014-08-25来源 : 互联网

近日,据《京华时报》报道,消费者沈某在某超市购买了过期啤酒等食品后起诉索赔。超市方则称沈某属于“知假买假”而不给予赔偿。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商家出售过期食品是自身行为存在瑕疵,判决超市给付沈某10倍赔偿。

先前,“知假买假”行为饱受争议,然而,今年1月9日,*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就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让此类案件审理的结果明朗化。加之北京市一中院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支持性审定,无疑给商家敲响了警钟,也让“知假买假”成为净化市场秩序的一把利器。

所有的商家都应该从中得到深刻的教训和警醒,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严格过程控制,提高产品质量。大型商场可以外包进货检验业务,不让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合格的商品进入自己的商场。也可以细化购货合同条款,用合同进一步约束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做好出厂前检验,**从自己厂门出去的每一件产品都合格。

所有的消费者都拿起这把“利器”,争做监督员,遇到假货、不合格的商品都毫不犹豫地买下来去索赔**。所有的商家或生产企业都视“知假买假”为达摩克利斯剑,兢兢业业,诚信经营,**销售的每件产品的质量都“杠杠的”,自觉**消费者权益。如此一来,市场秩序何愁得不到净化?消费者的权益何来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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