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执行法官刚刚查封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两名被执行人的财产。
就在大家以为一场官司眼看就要结案的时候,两个案外人的突然出现,却让执行工作又变得一波三折。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就在刚查封了案中两名被执行人财产后,**早上,一位王先生来到莱城区人民**说**不该查封自己的线路补偿款。王先生对工作人员说:“前几天你们到公路局查封的线路补偿款搞错了,那笔*不是我弟弟的,是我的,我这里有材料可以证明。”
王先生话还没说完,又来了一位孙女士。孙女士的话更让人惊讶,她说:“我把存折放在我弟弟家,你们去他家搜查,把我的存折扣押了,这怎么行?你们快点把存折还给我。”
原来,这两个人是到**来提执行异议的。他们要求**解除查封的财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还得从一年前说起。
2012年9月,王先生的弟弟王师傅驾驶一辆客车与市民赵先生相撞。车祸发生后,赵先生因伤势严重住进了医院,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终赵先生的儿子把车主、孙女士的弟弟孙先生和司机王师傅告到了**。2012年11月19日,莱城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车主孙先生和司机王师傅共同赔偿受害人赵先生23万元。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受害人因为这场车祸导致多处骨折,住院*疗欠了不少*,一家人期盼着这笔“救命*”!判决生效后,受害人一方终于放宽了心。可是,让受害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肇事车主和司机都推脱没有*。
赔偿款一波三折
官司虽然打赢了,但是赔偿款却拿不到。究竟肇事车主及司机是真没有赔偿能力,还是千方百计想赖账呢?在多次催促无效后,万般无奈之下,受害人的儿子向莱城区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难道这两个被执行人真的没有一点财产可以执行?办案法官迅速启动执行程序,制定了执行方案,决定马上查询两名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进入执行后,车主孙先生多次更换手机号码,后来干脆不见了人影。执行法官多方查询后,终于在**凌晨把车主孙先生堵在了家中。可孙先生张嘴就是没*。面对这种情况,当天上午,**决定对孙先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对他家实施了搜查。在被执行人的家中,执行法官扣押了两张存折,金额共计13万元。
王师傅那边,法官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辆营运客车,客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在调查中还发现,这辆车早已提前收回了线路运营权,政府已经补偿了一笔*。这笔线路补偿款目前还在账户上,王师傅还没有提取。执行法官依法立即下达了查封手续。
看到这里,很多人都长舒一口气,虽然两名被执行人都逃避执行,但总算查到了执行财产,受害人终于看见希望。
就在执行法官通知申请人来领取执行款时,文章开头突然出现的提出异议的俩人,让整个案情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他们分别拿出理由,要求解除查封。
原来,在车主孙先生家搜查出来的存单名字不是孙先生的,而是他姐姐孙女士的。孙女士说是自己让弟弟代为保管这张存折。**在搜查时扣押她的存折是不对的。
关于王师傅的那条线路的补偿款,他哥哥王先生向**提供了他和某公司签订的线路挂靠书,说线路补偿款是他的,不是他弟弟王师傅的,所以**应该解除查封。
法官收下异议后,按照法律规定,对执行异议进行依法审查。并告诉赵先生的儿子,暂时不能领取执行款了,眼看就要到手的赔偿,转眼出了岔子。赵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又气又急,病情加重,不幸撒手人寰。法官们听到这个消息,感到非常遗憾,大家决定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执结这个案子。
事实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办案法官认真审查了异议。一个个问题涌上心头:车主孙先生家里的这一张存折,到底是谁的?司机王师傅的线路赔偿款,真的是他哥哥的吗?
办案法官首先核查孙先生的存折。
他们发现这张存折开户日期是在判决生效后,于是到银行调取了开户时的录像。办案法官发现,开户的是孙先生,不是他姐姐。办案法官找到了孙女士,询问她当时开户情况。孙女士坚持说是她自己去开的户。办案法官现场播放了从银行调取的监控录像,孙女士在录像面前低下了头。在法官向其讲明提供虚假证明的法律后果后,孙女士终于说了实话。她弟弟输了官司后找到她,说是借身份证办个存折,把*转到她名下,这样**在银行就查不到他的*了。这边查清楚了,接着,办案人员又去排查王师傅线路补偿款。
法官从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到,营运车辆虽然都是挂靠在公司,但是车辆刚开始买的时候,并不是直接挂靠公司的,而是所有人购买后挂靠到公司里的。办案法官查询了该营运车辆和线路档案,调出了原始档案,发现*早的营运线路和车辆都是登记在王师傅名下,只是后来挂靠在某公司时才用的他哥哥的名字。
在铁的证据面前,肇事司机王师傅也说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办好营运手续后,按照国家规定,营运客车必须挂靠在公司才行,那时候王师傅正好在外地有事回不来,为了尽快开始营运挣*,他就让他哥哥跑的挂靠手续,并让其哥哥以他的名义与公司签个挂靠协议。后来摊上这个案子后,**把这辆车的补偿款封住了。他就想,挂靠协议不是哥哥签的吗?就叫哥哥去提异议,也许能把*弄出来。
几番周折,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办案法官用铁的证据驳回了孙女士和王先生提出的异议。2013年8月14日,在莱城区人民**,受害方终于领取了23万元的执行款。然而,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案件并没有结束,莱城区人民**已经对恶意规避执行的当事人和异议人,依法采取了拘留和罚款措施。
莱城区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规定,对孙先生、王师傅、王先生和孙女士,依法决定拘留,并处以罚款。依法对车主孙先生拘留10天,罚款3万元;依法对司机王师傅拘留10天,罚款3万元;依法对司机的哥哥王先生拘留6天,罚款1万元;依法对车主的姐姐孙女士拘留6天,罚款1万元。
市民声音
市民吕先生:这样的人真是自作孽,活该。撞伤了别人,还想逃避责任,人家急等着的救命*还想尽了办法不给,受到法律的制裁,真是活该。
市民朱先生:这事说明,在法律和良心面前,你都不要耍心眼,用*流行的话来说就是“nozuonodie”。
市民肖女士:受害人赵先生真是太不幸了,一直到去世都没有收到对方真诚的歉意和赔偿款。人生在世,做事一定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才行。
法官提醒
在这场官司中,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逃避赔偿责任,针对这种行为,法官说: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这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一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绝不能被滥用。然而,有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与案外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及时兑现,而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高人民**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处罚,孙先生和王师傅悔恨不已。他们真是机关算尽,到头来既被罚款,又被拘留,法律义务也没有逃避。不仅没有少赔人家一分*,还把自己的亲姐姐和亲哥哥也害了。
虽然提异议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如果想利用异议来恶意逃避债务,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不仅害了别人,也会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