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汇森造林”神话破灭

2014-09-12来源 : 互联网

近几年,在全国多地都发生过借造林“**”的大案,内蒙古的“万里大造林”和北京“亿霖”,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在济南,也曾发生一起借造林制造的**骗局:该骗局以山东汇森科技有限公司(原济南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公司)名义,利用高息诱惑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济南、济宁、临沂等地吸收400余人投资该公司的托管造林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300余万元。后因无法兑现**收益,且无法归还本金,骗局才逐渐被揭开。

近日,涉及此案的3名主犯在济南受审,**一审判决,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该案的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05年,济南出现一家名叫济南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出资人冀某、李某,分别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崔某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经营范围为种子、树苗种植技术的开发;林业信息及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速生丰产林、杨树;社会经济咨询。2006年,该企业“升级”为山东汇森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扩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销售;社会经济咨询;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

*初在许多人眼中,该公司不仅仅是一家企业,还是一棵“摇*树”:在日常经营之外,公司通过推介会、传单等多种途径对外宣传,许诺支付给林木投资者9%至23%年息回报,并给予介绍人高额提成,不少投资者闻听投资造林可以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纷纷上门咨询。

市民王某、赵某等多位市民就证实,他们通过朋友介绍、参加推介会、发布会等方式,得知汇森公司经营托管造林项目,即由客户以合同方式购买林木,再以合同的方式委托汇森公司进行管护。汇森公司称该项目投资期限短但****,并**给购买林地的客户年保底回报率13%以上。听信许诺后,这些市民分别与汇森公司签订商品用材林转让协议书、商品用材林土地租用协议书、商品用材林管护协议书、商品用材林回购协议书等合同,从汇森公司购买林木。

但令众多期盼获得****的投资者吃惊的是,随后不久,所谓的“汇森造林”就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不仅许诺的高息回报无从谈起,本金也无法拿回,原先的“摇*树”美梦,*终变成黄粱一梦。

请君入瓮造林高息美梦,终变“黄粱一梦”

东窗事发3名主犯相继被警方控制

2010年6月,公安人员接相关被害人报案后,对汇森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9月,冀某、李某、崔某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相关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后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走,其后,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浙江海宁将李某抓获。

日前,该案在市中区**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7年期间,汇森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方式,通过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许诺支付给林木投资者9%至23%的年息回报并给予介绍人高额提成,与投资人签订商品用材林土地租用协议书、商品用材林转让协议书、商品用材林管护协议书、商品用材林回购协议书等合同,以每亩(组)约3500元至65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济南、济宁、临沂等地吸收424人投资该公司的托管造林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2300余万元。汇森公司将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支付承包经营林地、开办分公司、工资及经营办公等相关费用。现无法兑现**收益,无法归还本金。

公诉机关认为,涉事的冀某、李某、崔某等三人,作为公司经营期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员工作证带客户参观基地,暗示能“发财”

法庭上,有汇森公司昔日的员工作证称:汇森公司所经营的托管造林项目,其实就是介绍客户到公司购买地上种植的树木,等到期砍伐后,公司以高价回收树木,使客户从中获取****。为此,公司经常召开发布会进行对外宣传,或对客户进行培训,“暗示”客户能够从中获益,并有专人带领客户到公司基地参观,客户购买林地可通过现金付款或者通过贷款支付,公司以亩或组为单位对外销售林木。

还有员工透露,当时汇森公司的收入包括转让林权收入、借款、间伐或砍伐林木收入等收入,支出包括租赁基地、购买办公设备及车辆、房屋租金、开办分公司、工资、提成及福利、基地管理、宣传广告、日常办公、购买荒山等费用。汇森公司分别在济宁、临沂、聊城三地开办了分公司。汇森公司按销售业绩发放工资,每销售一亩,业务员可提成400元,主管、经理提成150元,部长提成300元。2007年,汇森公司无资金运转,导致大批客户的投资无法收回。

**一审仨主犯获刑,赃款继续追缴

市中区**审理认为,济南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汇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由于两家单位在案发前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均不应再予以追诉。被告人冀某、李某、崔某作为汇森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成立。而李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外,还单独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也应被追究相关责任。

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冀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获刑7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该案的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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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谨慎投资 拒绝高息诱惑

据警方介绍,近年来新的非法集资手法不断出现,犯罪者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委托理财等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可不论形式如何变换,非法集资活动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特点不会变。警方提醒广大投资者,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通过合法渠道,理性慎重投资,远离和拒绝非法集资,拒绝高息诱惑,才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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