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弟诉离婚 法院判6年婚姻无效

2014-09-12来源 : 互联网

表姐表弟相恋结婚,后因琐事起诉离婚,经**审理判决二人婚姻无效,之后两人各奔东西。

近日,沂南县人民**审结一起表姐、表弟离婚的案件,依法宣告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无效。据了解,原告金某之母与被告师某之母系同胞姐妹,即原、被告系姨表姐弟关系。2008年3月份,经长辈同意,原、被告双方到沂南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金某于2014年4月份诉至沂南**,请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法》第十条明确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之一,沂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姨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遂依法判决原告金某与被告师某的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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