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互不相识的司机碰巧借了同一位朋友的两辆车,更巧的是两辆车居然都发生了追尾。这起离奇的事故在保险理赔时遇到了麻烦,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认为虽然这两辆车的司机不是同一人,但车主是同一个人,就此认定车祸中“没有第三者”而**赔付。对此,当事司机及车主并不认可,目前已经请律师,准备进行起诉。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律师、消协,甚至办案民警、**,在对保险合同中这项免责条款的理解上,也各不相同,导致此类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离奇车祸》》
2014年9月9日下午4点半左右,苏州吴江南三环圣塘附近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调查得知,史某驾驶苏EV76××小轿车时,因为犯困打瞌睡,不小心撞上了前方王某驾驶的苏EB35××小轿车,追尾后两车车损均较大。办案民警陈仁杰检查两证时,惊奇地发现,两辆小轿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竟是同一个人。进一步询问得知,原来当天车主蔡某将两辆车分别借给了两位互不相识的朋友。其间还发生了有趣一幕,原本争论得差点打起来的史某和王某,得知车子借自同一位朋友,赶紧“偃旗息鼓”。
陈仁杰此后给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史某驾驶的苏EV76××小轿车负全责。当车主蔡某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称,虽然两位司机互不相识,但这两辆车行驶证上的人却是同一个。在保险公司的保险免责条款内,如果肇事方和受害人为同一人,没有出现第三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虽然这两辆车的司机不是同一人,但车主是同一个人。所以我们就认定,此次车祸没有第三者,应该予以拒赔。”
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这一说法,蔡某认为太不公平。目前,蔡某已经准备聘请律师起诉保险公司。
处理该事故的警官陈仁杰表示,已经多次发生类似事件,保险公司都是拒赔或只赔一辆车损失。
各方说法》》
保险公司:条款经主管部门认可
保险公司一位部门经理马翔(化名)告诉记者,“按照交强险和三责险规定,由于本次事故中的两辆车都在蔡某名下,被保险人也就是蔡某就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因此无法得到赔偿。”
马经理表示,在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中还规定,直系亲属或是同一车主的两辆车相撞,以及同一家单位名下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马经理表示,保险合同是由各保险公司制定,内容都是得到***的批准和认可。制定这样的免责条款,原因有很多种,但其中有一点是为了防止骗保。不过,马经理也坦言,他们发现现在骗保的人虽多,但自家车撞自家车的几乎没有。
律师:条款中“第三者”有争议
“保险合同的‘第三者’,应该是个不特定的对象,被追尾的车辆(前车)对于后车来讲就应该是‘第三者’,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车主也就转化为‘第三者’,理应获得赔偿。”苏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志涵认为,保险公司一刀切拒赔的做法,实际上是把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建立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之上,是不合法的。
“我认为,‘第三者’与车主身份无关。”倪志涵说,“假设某人有一个车队,有1000辆汽车,那两车相撞的几率将会大大增加。按照保险公司的做法,那么这个人将被迫寻找另外999个人,以1000个不同的名义投保,才会使自己的保险权益得到**,这显然是非常荒唐的。”
消协:格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曹凌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这一合同是格式合同,虽是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但已经得到保监局认可,那他们就只能认为,这些免责条款就是合乎规定的,车主只能按合同办事。除非*高人民****了相关司法解释,***也随之**相关规定,等有了这些法律依据,他们才能够**这一免责条款。“当然,既然这个免责条款已经得到上级监管部门的认可,也就说明其存在是合理的,即使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只能在今后的实践中慢慢调整与完善。”
如何应对》》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一个家庭拥有几辆车的情况也比较常见,那么一家人的车辆在无意中发生碰擦,怎样才能争取到*大化赔偿呢?
上述保险公司的马经理表示,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的时候,一般也只是看两辆车的车主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一个家庭有几辆车,*好不要登记在同一个人名下,可以将其中一辆登记在兄弟姐妹或父母名下,这样就可以规避保险条款对“第三者”的限制。但不能是登记在配偶名下,因为夫妻财产是共有的,论起来投保人还是同一体。
另外,投保人在上保险前,还可以将名下有两辆车的情况向保险公司讲明,争取与保险公司达成自家车相撞可以赔付的特别约定。
如果同一车主名下两车相撞且没有特别约定,在理赔时,应选择损失较为严重的那辆车作为理赔车辆。
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支招”:争取理赔*大化,根本不用说是两辆车发生碰撞事故,直接跟保险公司说是2起单车事故。只要车主咬定,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车主本人的疏忽发生的事故,车主负有全责,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