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女子不要遗产不想养老父

2014-09-22来源 : 互联网

远嫁外地自此不想再回老家,女儿称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必为父亲养老。近日,德州市民孙先生向记者咨询,妹妹的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孙大爷今年82岁,老伴很早就去世了,小女儿在西安上班,大儿子在本市做小买卖。老人现在多病缠身,需要人照顾,儿子一家人有些忙不过来。老人希望小女儿能回来照看自己,可是小女儿表示,她离家远且非常忙,不想继承老人的遗产,以后也不能要求她赡养。

老人听后非常伤心,但是他表示,女儿结婚时,因为家里穷,确实也没给什么嫁妆,现在女儿生活好了,再要求女儿回来照顾确实不妥。“都说养儿防老,现在只能让大儿子受累了,小女儿看来是指望不上了。”老人说,他现在有一套90平方米的回迁房,如果儿子给他送终,就把房子给儿子。

虽然老人想明白了,可是大儿子却对这件事有看法。“这就是不孝顺,爹娘养你那么大,你现在生活好了,老爹身体不好,都不回来看看,我就不相信法律允许了?”大儿子生气地说。

律师说法》

记者咨询了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崔玉成律师,他表示,老人小女儿的这一做法不被法律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父母有赡养需要,子女有负担能力,就应无条件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不是随意说解除就能解除的。“老人家小女儿提出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理由,**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老人依然可以要求小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对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崔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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