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女子未婚生女娃分手起纠纷

2014-09-22来源 : 互联网

2011年,张某打工期间认识了男子满某,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8月,张某怀孕,提出了要和满某结婚的要求。但是满某父母主张生下孩子之后再去登记结婚。“万一是个女孩就先藏着,以后好要个男孩,领证的事就暂时放下了,两人只是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西岗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张某虽然很不情愿,但已怀孕的她也没什么好办法,只好在满某家住下安心待产。2013年4月,张某生下了女儿。

因为生的是女孩,张某常受到满某父母的无端责骂,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满某对张某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淡,也常常因琐事争吵,有一次甚至还动了手,张某再也无法忍受,决定“离婚”。不过,由于两人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这让张某觉得非常害怕。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西岗司法所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询问,了解到张某和满某均同意分手,但是就财产及孩子的抚养问题还存在争议:张某要求抚养孩子,由满某支付抚养费,返还自己近两万元的嫁妆并赔偿自己这两年的“青春损失费”。满某同意由张某抚养孩子并返还嫁妆,但却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和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

没有法律概念

西岗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出了“症结”所在,根据《婚姻法》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立生活为止”的规定,满某如果不抚养孩子,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否则,张某可以去**起诉。其次,关于嫁妆返还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嫁妆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应该返还。而对于张某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的问题,在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因为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因此“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

工作人员就又从情感角度做起了满某的工作,希望他能想想两人几年的感情和张某的付出。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两人签订了协议:非婚生女满某某由张某抚养,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满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满某***补偿给张某5万元,其中包括2万元的嫁妆折抵费。

司法工作人员表示,结婚证不只是一张纸,更是维系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对于在婚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来说,要懂得自尊自爱,更要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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