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和儿子离婚了,这时,婆婆王某却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近日,东营区人民**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占房产份额的67%。
婆婆王某想要购买某小区的房屋,向开发商交纳定金后,因年事已高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遂与儿子马某、儿媳张某商量,以儿子马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婆婆王某与儿子马某、儿媳张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后儿子马某、儿媳张某离婚,因涉案房屋登记在儿子马某名下,儿媳张某遂以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婆婆王某无奈以儿子马某、儿媳张某为被告向**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婆婆占有70%的份额。
东营区人民**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告马某名下,但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确认各方对诉争房屋系共同投资购买、共同负担银行贷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共有关系应有的特征,本案诉争房屋应为按份共有关系。**遂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与两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王某占有67%份额,两被告占有33%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