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10月1日起施行

2014-09-28来源 : 互联网

***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法在临沂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还没有申报的,要抓紧啦。

《条例》是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职能转变、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支撑,与广大市场主体关系密切。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在临沂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临沂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家民说,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办理。未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不得报送2014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www.sdxy.gov.cn)或“临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lyaic.gov.cn)“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进行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办理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其中,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示。

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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