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可衔接

2014-09-29来源 : 互联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财政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城乡各类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之间可按规定衔接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在计发待遇时,不得同时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的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缴费年限;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的,在转入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的缴费年限。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