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基层卫生机构

2014-10-06来源 : 互联网

为贯彻落实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要求, 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县***、财政局、人社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进行了调整。

对全县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卫生机构(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为每次8元,并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每次支付2元;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次6元,也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每次支付1元;对疗程内复诊的**收取一般诊疗费,而且参保个人一般诊疗费收取次数每年不得超过6次,普通门诊超过6次的**收取一般诊疗费,不得增加参保居民的个人负担。

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于10月1日起执行,物价、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对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分解处方、分解疾病多次诊疗,重复收费、变相收费、套取基金等违反价格和医疗有关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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