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失踪5年被法院宣告死亡

2014-10-08来源 : 互联网

因家庭琐事,济南一男子离家后失踪5年下落不明。经家属申请,**近日宣布该男子已“死亡”。有济南律师介绍,类似申请失踪人口死亡的案例,需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死亡宣告。

因家庭琐事 男子离家5年未回

日前,济南一**接到市民聂女士递交的申请。申请中介绍,聂女士的丈夫刘某离家后多年未归,聂女士请求宣布刘某已身亡。**调查发现,聂女士与刘某确为夫妻关系。2008年6月的**,刘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随后,济南一派出所出具证明**函,内容显示:事发时有人**称其姐夫刘某离家后下落不明,其姐姐及双方家人多次与刘某联系未果。

到2013年12月,刘某的多个姐妹也分别出具证明,证实刘某自失踪后即失去联系。刘某的前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也出具了证明,内容为:刘某原系其公司员工,自失踪日起与该公司失去联系,当时还有公司人员与刘某家属到派出所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找寻,至今公司未再联系到其人。为配合**调查,济南公安部门还出具一份证明,证实接到刘某失踪一案后,*先询问了刘某妻子等近亲属情况,又调取了刘某所居住小区监控,还到刘某所在的单位走访调查,同时还在失踪人员信息库中进行查找及DNA比对,至今未找到刘某下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在相关报纸上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到期限时刘某仍下落不明。近日,**审理认为,刘某自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经满4年,其妻子聂女士要求宣告刘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终审宣判刘某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前 **应发布寻找公告

有济南律师介绍,类似宣告失踪公民身亡的**宣判案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被申请宣告为死亡的公民,可以是已被宣告为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失踪人。

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的期限有3种:**,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其期间的计算,从该公民*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之日起,连续4年生死未卜,杳无音讯。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如海难、空难等:自然灾害,如地震、雪崩、山洪暴发等。其期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时间须届满2年。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死亡的可能性*大,因而可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间的限制,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死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等待失踪人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一旦“亡者归来” 民事权利随之恢复

有律师介绍,宣告公民死亡,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失踪人作出的死亡推定,并不意味着失踪人确已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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