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部分水费可作农村公共供水维修金

2014-10-17来源 : 互联网

日前,我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德州市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可从水费收入中计提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一般按水费收入的10%至20%计提;每年1月底,由供水经营单位向群众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据悉,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运行而筹集的用于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已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工程。

根据规定,维修资金主要从五条渠道筹集。包括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营管理权的拍卖和承包费收入所得;影响农村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正常供水的补偿资金、社会捐助用于农村公共供水的资金。

从水费收入中计提维修资金,一般按水费收入的10%至20%计提,具体计提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水费收入中计取的维修资金,由供水经营单位按时缴纳到县维修资金账户。

维修资金由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关负责使用管理,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处理设施、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及信息设备、水质检测设施、村外主管网等的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日常维修。

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确需大修或更新时,由供水经营单位向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审查确认后,可以使用维修资金。

县维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工程单*核算。当本工程积累维修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供水经营单位自筹解决,节余部分结转继续储存。

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以及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各供水企业的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维修资金管理人员私分、挪用、贪污、截留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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