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推介旅游招商优惠政策

2014-11-11来源 : 互联网

1、财政奖励政策

新办文化业、旅游业、商贸业、物流业等服务业项目,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第3-5年给予50%的资金奖励。新办高***、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

2、收费优惠政策

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市及市以下所有行政性收费(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煤气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收费部分除外)、事业性收费免收,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低价收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

3、其它政策

对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全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财政奖励和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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