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交了物业费又收楼道照明费

2014-11-21来源 : 互联网

家住潍坊市坊子新区龙山街道鸿泰花园的业主牛先生下班后发现,物业公司张贴出了收费的通知。“已经缴了物业费了,还要每年每户再收取20元的楼道照明费,不然就给你关闭相关设施或服务。”牛先生说。

业主质疑 是否重复收费 有无法律根据

对物业公司的收费,牛先生感到不解:“从今年开始,突然要求征收楼道照明费,我们交了物业费,公共照明当然应该属于物业费的支付范畴,物业公司这样做算不算重复收费?”和牛先生一样,小区内很多业主也对物业公司的这一收费表示怀疑。“物业这样收费是不是没有法律依据?”

物业解释 先前由物业垫付 理应业主偿还

根据业主反映的情况,记者采访了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的孙经理。孙经理表示,“之前这一部分*都是我们垫上的,现在就由他们按照这个*来缴。我现在有急事,不方便接受采访。”随后该物业经理始终无法联系,*终没有给出合理的答复。

物业办 业主有权拒缴并向****投诉

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潍坊市物业办和坊子区物业办的工作人员。物业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不同情况,需要以物业与业主之前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依据,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共照明费一项,合同是否到期。按照新实施的管理办法来说是不允许收取该项费用的,业主可以不交。”

据介绍,《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新《办法》中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缴纳,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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