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责任终身制力解建筑质量顽疾

2014-11-27来源 : 互联网

“谁建设谁就**负责”

“攒了一辈子的*买房,就怕买到‘豆腐渣’。”如今一谈起层出不穷的各类建筑质量问题,许多市民都唏嘘不已。

“今后,不仅仅是商品房,所有建筑,谁建的,谁就得**负责。”11月20日,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傅叶盛说。

《方案》规定,新建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责任主体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要签署质量**责任**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需提交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资料(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授权书,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等)。监测、建材供应等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5日内,由建设单位将其**书和信息登记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过程中,工程和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目前,淄博市包括建成项目以及3000多在建工地等责任人均必须签订质量**责任**书。要求所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和其他工程档案资料,一起移交淄博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工程档案**可查。

“签**书虽然不是头一遭,但‘责任**’确实让我们倍感压力,从用料到具体施工哪个环节也不敢疏忽。”许多签订**书的建筑工地负责人感叹。

“明确责任主体对症下药”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首先得明确责任主体,才能对症下药。”傅叶盛说。

记者从淄博市质安站了解到,11月10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方案》后再次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授权书明确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即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此外,授权书还明确了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内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将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多数建筑质量问题都是由于个别施工和建设单位偷工减料的不法行为造成的,但归根到底还是人的问题。建筑质量**责任制要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责任**’,不仅可以警示建筑工程负责人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也方便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傅叶盛介绍。

“**责任制”关键在落地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无疑为各施工、建设单位敲响了警钟,但许多业内人士分析,这项制度并不意味能彻底改变多年来追责匮乏的现实。原因在于,许多建筑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破产、解散、责令关闭等合法原因注销,责任主体“消失”,“**制”的有效性也就无从保证。所以,能否将“**责任制”真正落地才是住建等部门应当首要考虑的实质性问题。

除此之外,也有许多人认为,在开发商完成交房后,业主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许多不当的使用行为,也可能会对房屋的质量产生影响,所以建筑使用方也应对房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了解到,淄博市住建部门在建立完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的同时,还将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惩重罚各类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行为,并且突破性地将建筑质量常见问题列入重点审图内容。

据淄博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图纸审查机构应将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对未形成专篇或未落实治理措施要求的图纸,不予核发审查合格证书。招投标管理单位应重点审查竞标文件是否将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查、抽查中,重点抽查涉及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的部位,对不开展常见问题治理的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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