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异地就医住院5个工作日内需补办手续
本地就医时,参保居民持社会**卡(或二代居民身份证,但仅限未制发社保卡人员)到**医疗机构就医,并由**医疗机构负责核实参保身份后按政策规定实行出院即时结算。发生的应当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居民在不具备即时结算功能的**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个人垫付,*疗**后应及时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迟应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逾期**办理。
因需要转外就医的,应由参保地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市外联网医院住院*疗的,按省结算平台统一规定执行。转往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疗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执行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为4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住院支付比例为35%.
参保居民在异地或因急、危病症需住院(转院)*疗的,应当自住院(转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凭急诊门诊病历等,按上述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三、足额缴费一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折算为4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同时办理医保缴费年限接续手续。
自2015年起,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按每足额缴费一年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4个月折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个人自负40%
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公安交警、单位或村(居)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县级经办机构认定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规定的,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40%后,剩余部分按照相应医院级别和待遇标准支付。
五、参保女性人员生育费用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自然顺产每人5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每人1000元定额,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医疗机构实行定额即时结算。
六、参保居民可免费享受居民大病保险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个人不另外缴费,统一执行省里的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大病保险**只限定在20个大病病种,将范围扩大到所有病种,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医保报销之后,合规费用扣除起付标准1万元,累计每人每年*高补偿限额20万元。
七、普通门诊当年*高支付限额结余可累计转入下年
2015年每人*高支付限额为120元,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支付限额合并使用。即2015年120元的*高支付限额没有使用或者有结余的前提下,居民可将结余转到2016年,也就是2016年市民可*高享受240的*高支付限额。
八、特殊人群的医保缴纳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生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