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医保药品目录将有新规

2014-12-11来源 : 互联网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要求,对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做出了新的规定。

参保居民就医购药,除按2010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执行外,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新药品目录颁布前,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含2010年版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鲁人社字〔2014〕567号文件附件所列26种药品,自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2010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支付类别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药品按甲类药品支付标准。

在门诊统筹上,明年开始也做出了新规定,并增加了相关项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彩超、注射器、输液器等三项诊疗项目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不得单*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

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不得高于当次医疗费总额的20%,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高不得超过10元;同一人就诊,收取一般诊疗费每天不超过1次。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90%,每人每年*高报销30元。

针对当前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要求,结合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全面实施付费总额控制,切实增强对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监管的有效性。严格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努力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与原来单*运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相比,**范围更宽,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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