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014-12-19来源 : 互联网

科技促使发展,在不断发展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与**就业中发挥着重要和*特作用。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难这一问题上,虽然,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不具备的优势,但由于发展程度低和整体环境还不成熟,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风险,需要我们保持清醒认识、稳中求进,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优势。

一般而言,互联网金融大量而分散的资金融通方式和契约方案降低了信息的标准化成本和风险水平量化失真的可能,灵活的评估方式可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大大提高**质量和效率,并使其发展与量大面广的民间资本相联系。但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为流行的个人对个人金融借贷和众筹机构模式来看,参与者的虚拟化带来新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大数据资源没有跟上模式创新时,借款者身份不清晰、供款方资金来源不透明、平台信息采集不足导致的欺诈行为难以避免,极易偏离互联网金融互信与平等的核心理念。此外,个人对个人金融借贷和众筹等平台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界定,除了要求不动用客户资金、不**刚性兑付和不违规吸纳存款的模糊性规定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均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体制,平台本身的**模式在不断调整,监管部门执法范围及其依据还不充分。在这样的条件下,依托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持续性难以得到良好**。

从法律上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地位、业务范围和监管体系。在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营的监管主体、业务范围与交易规则,完善内部财务管控、业务自查体系,在法律地位和经营安全上**互联网**行为的合规性和可控性,明晰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推动互联网金融运营环境改善,搭建金融线下线上平台一体化体系。进一步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保护交易参与者的隐私与交易安全,并与整个社会的线下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吸纳传统金融征信手段的优点,在授信和交易撮合时做到审慎与**兼备,增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透明度和信息甄别能力,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可以搭建**平台方式,引入企业打包和机构参与者机制,通过规范化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和规模限制。

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提供针对性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资金可得性、技术成熟性、管理适应性、产品周期等原因,**规模、**渠道和遇到的**约束都有不同特征。互联网金融体系应发挥其机动灵活的优势,针对企业在不同阶段遇到的问题,设计相应的服务产品,一方面提升金融服务覆盖度,另一方面通过产品设计条款个性化降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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