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外来人口可申请低保

2014-12-22来源 : 互联网

12月18日,记者从潍坊市民政局获悉,为推进城乡*低生活**制度统筹发展,规范*低生活**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潍坊市*低生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指非潍坊户籍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生活**。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将被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这反映出了《办法》不养“懒汉”.

城镇居住混合户口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

12月18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耿永胜介绍说,该《办法》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县市区为每人每月450元;中心城区、寿光市和诸城市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100元,其他县市区为每人每年2900元。截至11月底,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0.6528万户、17.8550万人。

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生活**;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生活**。

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生活**。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生活**。

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指非潍坊户籍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生活**。

低保家庭连续6个月未支用低保补助金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委托乡镇、街道重新评估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低保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1以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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