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查房”暂时不能实现

2014-12-26来源 : 互联网

近日,***总理**强签署第656号***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规范了登记形式,细化了保管责任。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条例》全文35条都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此次条例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被查询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参与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称,未来还会有细则出炉。但从查询方式来看,“以人查房”并不允许,等不动产登记落实后,查询不动产相关信息仍通过地址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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