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

2014-12-30来源 : 互联网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工作将从2015年元旦起开启。市地税局提供多种便民渠道方便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申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个人,必须按期进行纳税申报: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自行申报不是要纳税人再去缴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形式是代扣代缴,纳税人平时的工资和奖金都已经扣缴了税款。对于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来说,如果以前税款已经缴纳,只是履行申报义务,不涉及补缴税款。而如果以前的税款出现漏缴的情况,申报的同时应补缴税款。但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也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对于不需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邮寄申报的方式;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纳税申报表的方式有两种:纳税人可登录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jnds.gov.cn)下载,也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目前济南市各地税局均已经开通个税申报绿色通道,可以不用排队,直接办理。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需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范围

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万元以上年所得如何计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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