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元信托8月15日就华宸未来志高动漫文化园项目发布情况说明,声明称国元信托在本项目中,属于事务管理类通道角色。事件中的另外两家湖南信托和华宸未来资产均就此接受了《**财经日报》的采访并出示相关的合同和部分证据。
国元信托:为事务管理通道 通道费仅0.2%
国元信托称,与华宸未来资产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交易模式为由华宸未来委托国元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再由国元信托作为委托人投资湖南信托发起的淮南志高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根据该项目交易结构,国元信托分别作为受托人与华宸未来,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与湖南信托各签有信托合同。
国元信托称,各方交易文件显示,国元信托在与各方签订相关信托合同之前,湖南信托于2013年6月6日与借款人、各担保方签订了相关的《信托贷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等相关合同。华宸未来与湖南信托已经完成了淮南志高动漫项目的尽职调查、评审与内部审批、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工作,即资金和贷款项目已经由华宸未来、湖南信托确定。
因此,国元信托认为,公司是在华宸未来与湖南信托对淮南志高贷款项目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信托资金投资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项目。国元信托称自己仅承担通道职责,并按照信托业内公认的通道业务收费标准(2‰/年)收取信托报酬。
事实上,湖南信托已于2013年6月份与华宸未来签订过淮南志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国元信托认为,该项目中国元信托、华宸未来、湖南信托各方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2013年7月17日,华宸未来与国元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国元信托作为受托人将华宸未来合法所有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于湖南信托设立的淮南志高单一信托。信托交易结构、资金使用方、子信托的受托方均由华宸未来指定。
国元信托(受托人)与华宸未来(委托人)签订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显示了此项信托业务的种类和责任承担方式,双方约定:“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通道业务”,“委托人已对湖南信托发起的单一资金信托相关**人、**人和抵(质)押物进行项目考察论证,并认可该项目。委托人**受托人无需对该项目另行进行尽职调查。
国元信托称,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风险申明书中,受托人向华宸未来(即委托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委托人知晓并认可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淮南志高动漫文化产业园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不能按时足额兑付可能带来的风险。为防范本信托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委托人已对湖南信托发起的单一资金信托相关**人、**人和抵(质)押物进行项目考察论证,并认可该项目。委托人**受托人无需对该项目另行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知晓并接受受托人对本信托不****和*低收益的声明。”
综上,国元信托认为,自己是在华宸未来与湖南信托对淮南志高贷款项目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信托资金投资湖南信托发起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仅承担通道职责,并按照信托业内公认的通道业务收费标准(2‰/年)收取信托报酬。
国元信托:湖南信托承担通道责任并无合同依据
国元信托称,与湖南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湖南信托单方理解其承担通道责任并无合同依据。相反,根据湖南信托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作为贷款人,湖南信托应承担信托贷款的具体管理职责,合同对此也做了如下约定: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延迟的除外;
2、应定期对本信托贷款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贷款实际用途是否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借款人主导产品市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借款人产权机构与经营体制有无调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产),是否有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3、对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检查;
4、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情况以保密,但本合同另约定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应在本信托贷款到期日一个季度之前,分析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判断贷款回收的可能性,有针对性的制定回收预案,并在本信托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发送书面通知或电话、登门拜访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款。
国元信托称,湖南信托与各担保人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合同》,根据这些合同约定,湖南信托应办理法定的抵(质)押物的登记手续,承担抵(质)押物的管理职责和对各担保人的跟踪管理职责。
湖南信托与借款人、浦发银行淮南支行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由湖南信托委托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对资金监管进行审查确认。
国元信托称,国元信托不是上述合同(协议)的签约方,没有权利对湖南信托的交易对手(即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借款人、各担保人)签发任何信托指令,且自该信托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单方做出任何信托指令。
而且,湖南信托在此项目中收取的信托报酬等合计为1.6%/年,远超出业内通道类业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