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推介旅游招商优惠政策

2014-11-11来源 : 互联网

1、**土地供应

对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原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和**服务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每年从省奖励的用地指标中单*安排一定数量土地指标,专项用于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2、落实收费优惠

占地较大的景点内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根据电力供需形势,逐步缩小供电价格峰、谷价差。110千伏安以下符合条件,经认定的商场、超市、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开峰时用电的企业,可**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并于2014年底前落实到位;世界500强或国内外知名大型服务业企业,在市中心区建设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大型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

3、实行财政激励

鼓励发展旅游业。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由当地**给予***补助;对投资发展乡村旅游的企业,3年内,其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缴纳,由受益财政给予100%的奖励。

4、加大金融扶持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评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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