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7月起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进行调整,以2014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低不得低于市人民**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低工资标准。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 随着各项住房公积金新政的落地,上半年全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突破10万笔,公积金使用人数呈上升趋势,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低为1300元,也就是说每月的缴存额*少增加5元。”该工作人员说,“调整后以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实际缴存额*高应该不会超过1560元,*低不能低于65元。”
据了解,2015年度职工月*低工资标准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4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00元,比2013年提高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