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2015-06-18来源 : 互联网

日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向我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以及市**决定的其它对象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符合青岛城市功能定位、产业投资导向的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据了解,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市**确定的其他资金等。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支持方式,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均简称“子基金”)。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托运作

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有关成员组成,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据了解,理事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审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评审规程;根据评审规程,设立**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引导基金合作对象,审定拟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委托、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设立理事会办公室及组成人员,协调和会商引导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按照规划,委托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及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引导基金出资占比不超25%

据了解,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合作设立子基金。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申请者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者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完备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投资于符合青岛城市功能定位、产业投资导向的未上市的工业和信息技术企业。

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高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大股东。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理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根据子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子基金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投资管理团队。

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通过股东回购、公开转让股权、协议减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子基金的其它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鼓励引导基金从子基金中尽快退出,提高财政资金循环使用效率。子基金其他股东或社会投资者5年内购买引导基金股权的,报理事会研究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5年的,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子基金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赞助和捐赠,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按照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若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形,引导基金有权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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