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记者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以切实**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按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我市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3792元为基数,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我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1896元)、40%(1516.8元)和30%(1137.6元)。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