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经济参考报》以《康跃科技问题缠身遭质疑》对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跃科技”)的改制瑕疵和隐匿发展历史等问题进行了报道《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还发现,康跃科技控股股东寿光市康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跃投资”)曾因违法用地被有关部门罚款近**元,这一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存在争议。
工业用地违法建宿舍楼
招股书显示,康跃科技的前身为寿光市康跃增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跃有限”),自1992年起,康跃有限(包括其承债式收购资产的集体企业寿光市齿轮箱厂)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寿国用[2004]第18003号、寿国用[2004]第18037号),先后建造了5栋职工宿舍楼即1号-5号宿舍楼。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5栋违法兴建的职工宿舍楼中*先开工的3号楼实际开工时间为1991年,*晚建设的4号楼2007年施工,2008年投入使用。
招股书还称,2009年12月6日,康跃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康跃有限名下“寿国用[2004]第18003号”地块(面积为14934平方米)及其地上附着物和“寿国用[2004]第18037号”地块北侧部分土地(面积为15690.3平方米)及其地上附着物等非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康跃投资,转让价格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确定。2010年6月,本次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康跃有限变更到康跃投资名下,康跃投资取得了编号为寿国用[2010]第0206号与寿国用[2010]第020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2010年12月9日,康跃投资向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寿光国土局”)提出将寿国用[2010]第0206号与寿国用[2010]第0207号项下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申请。同年12月17日,寿光市人民**出具《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寿国土偿协[2010]第13号),同意康跃投资使用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变更为住宅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X -2010-33,面积30606.8平方米(经测量后重新确定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出让为现状出让,出让年限七十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867014元。
被责令交还土地并罚款
令人意外的是,在康跃投资转变土地用途申请获批的14天后,寿光国土局竟然又对康跃投资开出了罚单。2010年12月31日,寿光国土局向康跃投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寿国土罚字[2010]114号),认为康跃投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1992年3月在批准为工业用地的30642平方米国有土地上建设职工宿舍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责令康跃投资(1)交还土地;(2)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18720元。
应该说,此次行政处罚是较为严厉的,特别是“交还土地”的处罚,但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些严厉的处罚并没有**落到实处,“交还土地”犹如障眼法成为一纸空文,*终的结果竟是罚款了事。招股书显示,2011年1月12日,康跃投资向寿光国土局缴纳了罚款,而关于“交还土地”只字未提。
在土地行政处罚后短短一个月内,康跃投资的土地用途变更申请在缴纳罚款后一步步变成了现实。2011年1月18日,康跃投资向寿光国土局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同月25日,康跃投资与寿光国土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寿光-01-2011-0005),约定协议出让面积为30606.8平方米,出让宗地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土地出让金为1867014元。同月27日,康跃投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寿国用[2011]第0032号),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30606.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81年1月24日;原寿国用[2010]第0206号与寿国用[2010]第02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土地转让存瑕疵行政处罚未落实
康跃科技招股书辩称,尽管康跃有限和康跃投资在职工宿舍楼建设之前未按法律法规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康跃投资在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过程中受到了寿光国土局的行政处罚,但是该等自建职工宿舍楼的行为不以**为目的,旨在解决职工住宿问题,而且康跃投资已在2010年和2011年按照寿光市规划局、寿光国土局的要求补办了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行政处罚并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此外,寿光国土局、寿光市规划局与寿光市房地产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均已出具了明确意见,认定康跃有限和康跃投资自建职工宿舍楼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1年11月14日,寿光国土局出具《证明》:“康跃有限及康跃投资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建造六栋职工宿舍楼。我局于2010年12月31日对康跃投资进行了处罚,并已处理完毕。该宗地经寿光市人民**批准,用途由工业用地经协议出让变为住宅用地。2011年1月25日,我局与康跃投资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康跃投资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局**就上述行为作出处罚。”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寿光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中提及康跃有限及康跃投资违法兴建了六栋职工宿舍楼,而康跃科技招股书仅披露了其5栋宿舍楼共30642平方米遭遇了行政处罚。来自招股书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2010年末,账面价值330.43万元的在建工程为康跃投资在建的第6号职工宿舍楼,该职工宿舍楼于2011年竣工并转入固定资产后销售给职工。也就是说,这一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2011年。至于其具体面积及处罚情况,招股书并未披露。
针对康跃科技与控股方康跃投资存在的土地转让、违法用地等行为《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国土系统专业人士。他们认为,*先,康跃科技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的性质建设多栋宿舍楼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用地行为,且该行为在长达19年的时间内持续存在,其行为**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其次,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土地不得直接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康跃科技前身2009年将两块事实上早已经变更用途并构成违法用地的工业用地转让给康跃投资的行为是无效的;*后“交还土地”是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重要处罚手段,被处罚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并拆除一切土地附着物,但康跃科技并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要求整改到位,存在避重就轻、金蝉脱壳之嫌。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也指出,判断某一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情形,仍由当初作出处罚的权力机关来判断有失偏颇,是典型的“自说自话”,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一般来说,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情形,应由*立的第三方机构或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机关的上级机关来认定。
就康跃科技存在的上述问题,7月17日《经济参考报》记者联系其采访,董秘办一位接电话的女同志表示将向董秘转达记者的采访要求,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康跃科技未有回复,对此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