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文件,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复议听证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其中规定,各行政机关应确保,当年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率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率,不低于案件数量的40%“长期以来,部分行政官员对行政行为被起诉、被复议抱有偏见,不愿出庭应诉及参加复议听证。”泰安中院工作人员介绍,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件中,被起诉或被复议的行政机关多委托律师或法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或参加听证。
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通知》,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复议听证工作进行具体规范。
根据规定,对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首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重大、复杂、集团性案件及上级机关认为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或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其他案件,县(市、区)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并于开庭审理或听证会召开10日前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并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出席。各行政机关应确保当年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率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率不低于案件数量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