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我国首部煤炭清洁地方规章

2014-08-03来源 : 互联网

日前记者从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行动计划”暨全市煤炭工业发展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以来,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积极启动“煤炭清洁利用行动计划”,起草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5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清洁利用方面的地方规章,标志着该市进入煤炭清洁利用法制化监管的新阶段,也标志着全市煤炭工业发展迎来了新机遇。

淄博市作为一座老工业城市、耗煤大市,年耗煤量约占山东省的九分之一。煤炭燃用在淄博市较长时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煤炭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和燃烧污染物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很大,由此带来的扬尘污染、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排放成为淄博市的“心肺之患”。2013年11月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景颜到煤炭局调研时,要求市煤炭局认真调研全市煤炭清洁利用课题,制定有关法规依法治霾,还老百姓白云蓝天和清新的空气。经多方调研,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起草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5日起实施。

据悉,《办法》共26条,从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五个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并对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办法》规定,在煤炭生产环节,煤矿企业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生产加工的煤炭质量负责;在煤炭运输环节,应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在煤炭储存环节,储煤场地应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抑尘自动喷淋装置和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在煤炭经营环节,在本市落地经营的煤炭通过配选加工,含硫不超过1%、热值不低于4800大卡的清洁煤炭方可销售,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报送煤质监测真实信息;在煤炭燃烧环节,燃煤单位对购买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所购煤炭必须达到本市清洁燃煤质量标准,灰份分期达标(2014年底前执行灰份不超过22%,2015年底前不超过20%,2016年起不超过16%)。

《办法》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协调促进、交通运输监管、污染物监察监测、煤场布点规划、查处取缔不合格制品和监督管理检测设备等相应工作。《办法》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将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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