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王洛宾歌曲17首 山东菏泽一练歌房赔2万

2014-08-05来源 : 互联网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菏泽市单县一练歌房未经许可通过卡拉OK系统公开播送知名音乐家王洛宾创作的17首歌曲,被王洛宾的后人告上法庭,被判赔偿2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说,知名音乐家王洛宾于1996年去世后,原告王海成依法继承了王洛宾生前创作的全部歌曲的著作财产权。2014年4月17日,原告方调查人员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被告菏泽市单县某练歌房,使用被告经营场所包间内的设备按照歌曲名称进行选歌、播放了王洛宾创作的17首歌曲,公证员依法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有表演者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卡拉OK系统公开播送涉案17首歌曲,使用方式构成对作品的表演,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且未支付使用费,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海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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