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至尊用物业费抵违约金 律师:可集体诉讼

2014-08-24来源 : 互联网

交房日已过,开发商却一再拖延,业主入住新房变得遥遥无期。面对业主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开发商有的用物业费抵顶,有的甚至借助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巧妙脱身”,但当业主一旦违约,将会付出数倍高于开发商的违约成本 。建筑方业内人士称,近期部分小开发商资金链紧张,是造成逾期交房的主要原因,而面对**困境,逾期交房的情况集中出现,律师建议走集体诉讼的途径**。

延期交房频现,*长两年

8月10日上午,李沧区重庆中路一楼盘售楼处门口聚集了200多人,已过约定交房时间,他们想知道究竟要再等多久。

人群中一名带着孩子的刘女士表示,这200多人都是该楼盘一期4号楼和6号楼的业主,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两栋楼应于2014年6月30日交房,可当合约交房日当天,楼盘一名项目负责人表示交房日期推迟至7月27日,业主们苦等了近一个月后,但该项目负责人又表示因工程未通过验收,交房日期再次推迟,这次该负责人还写下了书面合同,表示8月10日之前一定交房。刘女士无奈地说:“今天说还是交不了,而且这次连个期限也没有了。”记者试图进入逾期交房的工地,该项目负责人表示4号楼和6号楼正在施工,不允许进入。

事实上,李沧区该楼盘此次逾期交房在全市来说并非个例,市北区辽阳西路219号的楼盘,是由青岛贝蒙特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该楼盘原定2013年12月31日交房,后来延期到2014年5月31日交房,之后又延至7月31日,但截至目前,仍然没有交房。记者前往小区探访发现,该楼盘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停车场仍在施工,道路和绿化施工均未开始。

比起市内三区,郊区逾期交房的现象更加严重,位于城阳区春阳路和国城路交会处的巴黎壹号小区,自2012年开始销售,购房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是2013年8月1日前,但交房日期变更多次,一拖就是一年多。8月9日记者来到该小区,发现小区周围的人行道还有不少挖开的深沟,正门处连小区名称都没有。不少单元门还没有安装上,沙子、水泥和堆砌成小山的建筑垃圾随处可见,楼下网点房内的部分施工架还没有拆除,10多名工人紧张地忙碌着。开发商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在售楼处贴了一份**书,表示*终交房日期在9月30日。但该小区2号楼业主孟先生表示,他已经不敢相信了,像这样的**开发商已经做过4次。

在胶州,位于广州南路与澳门路交会处的东苑新天地小区,施工已进入收尾阶段,却几乎处于半停工状态,偌大的院子里只看到零零散散几名工人,业主徐女士称合同约定2012年5月31日交房,到如今已逾期两年多,房子却还没有建好。开发商胶州东苑置业有限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根据当前进度,可以**在11月份交房。

违约金用物业费抵顶

“如果确实因为施工进度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我们**可以容忍,但按照购房合同来计算得出的违约金应该赔给业主。”8月10日,在李沧区重庆中路事发楼盘售楼处门口僵持了一上午的业主代表刘女士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违约金的赔付标准是万分之五,但专门处理此次违约事件的马姓负责人却称,违约金赔付标准一律降到万分之二,并表示业主如有不满,可以提起诉讼。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逾期交房之后面对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付问题,开发商的态度多是不愿赔付或者模棱两可。在城阳区巴黎壹号小区,开发商贴出来的**书上指出,所有业主因延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额,将全部冲抵购置机械车位或储藏室费用,机械车位统一定价为5万元,储藏室为3000元/平方米。8月10日,记者通过该业主介绍进入该小区QQ群,面对这样的处理方式,多数业主都选择了被动接受。3号楼业主刘先生说:“储藏室是没有产权的,怎么能值3000元/平方米,说是送车位,结果送的全都是立体车位。”

黄岛区珠海东路东方**小区同样面临逾期交房的问题,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该小区房子要在2013年年底时交付,但*终延期到2014年 6月。7月初,东方**小区的物业公司给业主刘先**函,称综合验收已通过,业主可以去物业拿钥匙。但在物业办公室里,刘先生被要求先签署一份协议,内容是同意将延期交房违约金抵顶物业管理费,根据延期半年时间来计算,开发商应赔付刘先生违约金1万元左右,可以抵顶28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家住李沧区的何女士在小区对面的李沧一家城市广场买了一套小公寓,实际交房日期比合同交房日期延迟了5个月,但开发商只赔偿两个月的违约金,何女士再次仔细阅读合同时,才发现索赔无望。原来何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在违约金一栏中明确写道:“违约金的计算从合同交房日延期90天后计算。”但40多页的合同,置业顾问催着她在几分钟之内就签完,且摁上手印,她根本就没有仔细阅读。更离奇的合同中甚至有“万分之0”的约定,市民谷女士的小区比合同交房日延迟半年交房,当她拿着合同找开发商索赔时,才发现合同上写道:“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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