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企业生产加工食品不合格将入“黑名单

2014-08-25来源 : 互联网

中秋节临近,食品安全再次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从即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实施《聊城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凡是企业生产加工危害公共安全食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监督检查。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对外公布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

记者注意到,刚刚实施的《聊城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共计14条,办法主要是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

据透露,只要有8项行为之一的,就可列入“黑名单”,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的;用特种皮毛动物肉源掺杂掺假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其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黑名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集中公布。“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检验检测、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并负责对符合“黑名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和审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做出行政处罚后10日内,将审定后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影响列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每季度末将“黑名单”企业信息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上集中公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以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鼓励社会各界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31。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9月底前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书》

本报讯 为让百姓吃得放心、安心,从源头上**不合格食品,从即日起到9月底,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陆续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书》。

据了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书》活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书》。《食品质量安全**书》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一份,企业内部张贴悬挂一份,同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书》将张贴悬挂在企业办公场所或醒目位置,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记者注意到,《食品质量安全**书》参考文本主要内容为,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审批的产品进行生产,坚持依法经营、有证经营、不超期超范围生产。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严格执行原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做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从源头上**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安全标准。**生产记录完整、齐全,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合理、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严格落实食品销售台账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做到批批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不出厂销售。严格食品标签标识标注,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等标签内容。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到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前接受卫生培训。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出现食品质量问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召回,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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