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财政局近日联合转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贯彻措施,已于日前开始实施。
据了解,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拟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拟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案情复杂、重大的。
对给予二级举报奖励的,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或罚款3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口头或书面表扬;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的物质奖励;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1-1000元的物质奖励;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1-2000元的物质奖励。
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由各级价格举报受理机构根据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提出奖励意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或举报受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报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价格主管部门的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