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威海市民丛女士购买了2袋鸡爪,在准备食用时,却发现鸡爪已过期半个月,但销售商不予赔偿。经济开发区食药品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了调解,丛女士获得了双倍赔偿。
16日,家住经济开发区某社区的丛女士,在一家商店花14元买了两袋真空包装的鸡爪。回家拆开包装准备食用,丛女士的儿子拿过鸡爪的包装袋一看,生产日期为今年的3月1日,保质期为常温下半年,到9月16日已经过期半个月了。丛女士一气之下带着拆开包装的鸡爪找到经销商王某。
王某承认是自己经销的鸡爪,也承认过期,但以丛女士已经拆开包装为由,不给退换和赔偿。随后,丛女士向经济开发区食药品监管所投诉。执法人员在了解了情况后,对剩余的同类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再无过期的鸡爪。王某表示,这两包过期的鸡爪,可能是以前销售剩余而忘记处理的。
对此,执法人员告诉王某销售过期食品本来就是违法行为,不能因为消费者拆开包装而**退货或赔偿,建议其以后及时查看登记台账,尽早处理将要过期的食品。经调解,王某对丛女士给予所购鸡爪金额的双倍赔偿,共赔偿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