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包香烟 菏泽俩妇女大打出手引官司

2014-09-22来源 : 互联网

乡里乡亲本应互相帮助、和和睦睦,然而同住菏泽某村的俩妇女王某和李某,却因一包香烟几次三番吵闹,甚至不顾形象在街头大打出手,*后还因赔偿问题闹到了**。

据了解,2014年2月17日上午,同村的王某和李某去沙土镇某村给毛某的岳父过周年,李某的丈夫负责发放香烟,而王某的丈夫却没有分到香烟,因此积攒下了矛盾。

午饭过后,回到家中的王某越想越可气,便走出家门找毛某理论,质问香烟一事,恰巧被李某听见,引发口舌之争。后来二人被邻里劝走,事情却没有因此而罢休。次日上午,两人的丈夫在同村相遇,二人又因香烟一事闹得不欢而散。

三番五次的争吵过后,两家积怨越来越深,再见面时王某和李某甚至大打出手,在街头互相厮打起来。*终李某进了派出所,王某也受伤住进了医院,花去医疗费用2286.21元。事情到此原以为会告一段落,然而俩家却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王某于2014年3月19日上诉至**。

菏泽市中级人民**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因琐事相互间产生误会或误解时本应冷静处理,但二人均未能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以致发生原告受伤害的事件,原、被告对纠纷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责任。

由于在纠纷从口角到厮打的过程中,被告较原告年轻力壮,而且在发生厮打的当**午,原告本已离开,被告却追赶原告以致二人相互厮打,被告的过错程度相比原告较重,应承担较大的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审**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损害赔偿60%的责任为宜。

*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8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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