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案

2014-09-24来源 : 互联网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未及时向交警及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理赔。9月17日,记者从开发区人民**了解到,**日前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5日,张某到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今年7月16日深夜,张某驾驶保险车辆沿沿海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货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失。由于知道事故责任在自己,张某经与货车方协商,事故损失自行处理。后货车离开现场,张某叫来拖车将车拖到汽修厂。

7月17日早上,张某经询问汽修厂,得知车辆损失、施救费用等需要4万余元,于是于上午9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主张由保险公司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和施救费用等。但保险公司经勘查车辆,认为张某报案时间并非事故发生时间,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决定不予理赔。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也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向张某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该条款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并采取**、报案等相关措施,而是擅自离开现场,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予以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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