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人拆房时被砸伤

2014-09-24来源 : 互联网

近年来,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相互推卸责任。近日,级索镇某村工匠林某在给同村村民王某拆除房子的过程中,林某的雇员李某不慎被突然倒塌的墙壁砸伤。工匠林某和王某之间因李某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给人拆房受伤,医疗费却没人给结

级索镇某村村民王某打算翻建新房,急于将其自有的4间旧房拆除。于是他找到虽无拆房资质但在当地具有较好的工匠水平并得到村民普遍认可的林某帮其拆除,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支付拆房的费用5000元,拆房人员、拆房工具等具体事项由林某负责组织和提供。在达成意向后,林某雇佣了李某等4人共同拆房。在拆房过程中,雇员李某不慎被突然倒塌的墙壁砸伤。李某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损失共计9800元。按照农村的说法,给谁干活、跟谁干活谁就应该赔偿这个损失,李某出院后多次找王某和林某讨要赔偿金,但林某和王某都相互推诿,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李某找到级索司法所将王某、林某推上了“被告席”,认为他们应该赔偿他的医药费等损失。

“在非农忙时节,一些农民工匠或者劳动能力强的农民会在离家较近的地方找些零活打零工,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收入改善生活质量,他们有的按天结算,有的***得到报酬,有的在劳动中对主家的依赖性比较强有的则比较*立,在这些看似区别不大的不同法律关系中,当发生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时,劳务双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所工作人员说。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调解员*先做的是捋顺这其中的法律关系,一方面王某和林某约定***支付报酬,***接受劳动成果,他们之间不存在支配和管理关系,林某提供的是*立的业务活动,他与王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王某在这种关系中叫定作人;另一方面林某与李某按天支付劳动报酬,且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林某对李某具有较强的人身支配性,林某和李某之间是典型的雇佣关系。

**观点:不同法律关系,需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虽然是两组相似的法律概念,但是风险负担大不相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定作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定作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案的雇佣关系中雇主林某对雇员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讲,王某在明知林某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林某帮其拆除房屋,在选任方面也是有一定过错的,由此造成其他人的损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了2000元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工匠林某承担,三方当事人在司法所干警的见证下当场签订了协议,林某、王某和李某表示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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