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从枣庄市***了解到,从10月1日起,枣庄物业将可能对业主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及临时停车费。
从《枣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记者看到,针对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20元/月/车位,此标准为****,下浮不限。对于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则分为露天和室内,露天停车80元/月/车位、室内停车200元/月/车位,此标准为****,下浮不限。与其他地市已**的收费标准情况来看,枣庄的停车服务费及车位租赁费均为全省*低。
而对于不管是地上车位停车还是临时停放车辆,在新的《实施办法》中均表示,将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据了解,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枣庄市***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都享有收益权,停车不收费或者收费过低都是对其他不停车业主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应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目前,枣庄很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为**政策的可执行性,枣庄市***就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按车位租赁费标准的70%执行。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可按不超过20%提取费用。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而对于临时停放车辆的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同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加强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维护小区秩序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服务内容之一,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之中,因此,初次办理出入证的应当免费。补办的属特殊情况,由于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本,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具体费用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这里所称的出入证是指通行证、门禁卡等*基本的出入证明,不包括蓝牙等较先进的设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蓝牙等较先进的设备.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前提是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在免费出入证和较先进设备之间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