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物业费将按星级收取

2014-09-26来源 : 互联网

今天上午,记者从枣庄市***了解到,《枣庄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将按**收费,而空置的房屋也需要进行交费。

物业按星收费 枣庄物业费低于全省平均值

在《实施办法》中,针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至五**共五个等级,其中一**为*低等级,五**为*高等级。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立专有**,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储藏室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其中不带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带电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分别为:一**0.25元/平方米/月、0.60元/平方米/月;二**0.45元/平方米/月、0.85元/平方米/月;三**0.70元/平方米/月、1.10元/平方米/月;四**0.90元/平方米/月、1.30元/平方米/月;五**1.20元/平方米/月、1.70元/平方米/月。以上标准可上浮20%,下浮不限。

从已出台收费标准的各市情况比较,枣庄新制定的前期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列倒数第二位。

空置房屋需要交费 空置一年以上将收取70%物业费

“在生活中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的情况并不鲜见,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应当降低,许多群众对此意见也并不一致。我们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这个问题也是反映*集中的。”枣庄市***收费科工作人员表示,对此问题有的市民认为,房屋长期空置,业主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用交纳物业服务费;有的则认为,部分业主虽然没有入住,但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照明等物业服务工作仍在正常运转,不应当减收物业服务费。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新实施的《实施办法》中,枣庄市***作出空置房屋减收物业服务费规定。而收取空置房屋费用的原因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是业主应尽义务,业主不得以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不履行相关义务。

同时,业主没有入住,必然会减少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损耗,物业服务成本和工作量会有所减少,可以减收部分物业服务费。而对于减收比例的确定,适用《合同法》的约定优先原则,即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70%交纳,枣庄在已出台标准的省内各市中减免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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