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十月起执行新规

2014-09-28来源 : 互联网

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获悉,10月1日起,山东高速公路执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在山东省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适用快处快赔程序,不需交警认定书,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即可。符合快处条件但未快速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将被罚款200元。

记者了解到,在发生符合快处快赔程序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闪光灯,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在**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拍照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接触部位分别拍照,**号牌清晰,照片能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可用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情况。撤离现场后,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应当**等候处理。

在事故中,一方负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进行赔付。如果外省市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在山东出险,符合快处快赔程序的,相应公司的山东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新规要求提供相应理赔服务。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将受到警告。造成交通堵塞的,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200元。

新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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