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济南市社保局了解到,济南市**办公厅下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面整合。
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数已达430万,在各项社会保险中是*多的。为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了解有关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相关负责同志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解读。
“六统一”*大限度兼顾多个不同标准
据了解,济南市居民医保新政以打破城乡界限、建立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为方针,统筹兼顾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有政策内容,努力实现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和筹资方式、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基金管理“六个统一”,使两项制度从主旨精神到具体内容上实现全面融合。
据介绍,由于本次是两个不同制度的整合,加之原新农合为县级统筹,各县(市)区政策不统一,情况非常复杂。制度整合*大限度的兼顾了方方面面的因素,整体待遇有所提高,但由于是多种不同政策统一到一个标准上,不排除个别医疗案例可能出现待遇降低的情形。
缴费分为三个档次,参保成年居民可自愿选择
根据《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要求,各市要统一确定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按照这一要求,综合考虑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缴费情况及参保群体经济承受能力,济南市拟定了3档缴费标准。一是“学生儿童档”80元,由于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40元,参加新农合的为80元,整合后统一到新农合标准;二是“成年居民一档”300元,相当于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三是“成年居民二档”100元,相当于参加原新农合的成年居民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在“成年居民一档”和“成年居民二档”中自愿选择。以及符合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统一按照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住院”和“门规”年度*高支付限额20万元,报销比例与缴费档次挂钩
《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起付标准和*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和*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在住院起付标准方面,大学生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乡镇卫生院200元;其他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4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执行起付标准。
对于门诊规定的病种有8个,包括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征、精神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其次年度*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在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方面,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对于少年儿童和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方面来说,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 6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针对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方面,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个人负担7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