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为卖房欲将老母赶出家门

2014-10-07来源 : 互联网

戴某是林某的*生子,长期居住在国外,林某居住在临沂戴某名下的**住房内。2013年11月,郭某与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购买戴某的该处房屋。双方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于该房目前由戴某的母亲林某居住,过户后半年如果林某不合作腾房,郭某有权起诉要求林某腾退房屋。此后郭某支付了房款,2014年4月,郭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林某并不知晓其子戴某与郭某买卖房屋之事,而且别处并无住所,不同意腾房。协商未果,郭某诉至**,要求林某排除妨害,腾退房屋。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认为,其已经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要求林某腾退房屋,得以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而被告林某(代理人)认为,郭某无权要求林某腾退房屋,因为林某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取得的居住权益可以对抗郭某腾退房屋的请求权。**审理后驳回了郭某的诉求。

律师观点: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本案中,虽然郭某通过买卖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并与戴某在合同中作出了“起诉林某”的约定,但林某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取得的居住性权益足以对抗郭某的腾退房屋的请求权。对于郭某权益的维护,可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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