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冒充电力局的工作人员,专门到老年人家里,以查电为由,入户盗取他人现金,共盗窃2.8万余元。近日李某被山东省五莲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2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骑车到山东五莲县城周边村庄、莒县库山乡一带,专门找村里的一些老年人作为作案目标。
锁定目标后,李某先告知老人说其是电力局的工作人员,到村里来查电,再让老人找出电费单子,或者告诉老人需要用*试试家里的电线是否漏电,其趁机观察老人将*放在什么地方。然后,李某再以让老人到外面找棍子、绳子等为借口,将老人支开。老人离开房间后,李某就在屋里实施盗窃行为,将老人的*偷走。
等老人回房间时,才发现李某已经不见了,自己的*也没有了。直至案发,李某共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23起,盗窃人民币2.8万余元。
五莲**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的犯罪对象为老年人,且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