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内巨款被盗 银行被判担责

2014-10-13来源 : 互联网

沈云(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明明银行卡还在自己手中,卡内10.38万元却在广东被人盗刷窃走。为此,沈云以银行未尽保管存款安全义务诉至**,要求判令涉案银行赔偿损失10.38万元及利息。近日,上海静安区**一审判决支持了沈云之诉。

沈云曾向某商业银行申领了借记卡一张,办理了预留密码的账户。2013年1月22日15时,沈云妻子持卡在上海一ATM机上取款。当晚23时许,该借记卡却又在广东省某处先后两次作了消费交易,交易金额为10.38万元。

2013年1月28日,沈云妻子发现借记卡账户金额近乎归零,遂报案。根据沈云住所居委会及邻居证言,可以证明沈妻在事发当天没离开上海。沈云向开卡银行交涉理赔,遭到银行**。

2013年11月13日,沈云诉至**,认为卡内*款不翼而飞系银行疏忽,安全措施不足,导致他所持借记卡被盗刷消费,请求**判令银行赔偿 10.38万元及利息。法庭上,银行则辩称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借记卡和密码,没有证据证明借记卡内*款被提取系使用伪卡被盗刷所致,因此不认同沈云的诉请。

**认为,涉案当**午沈妻曾使用该借记卡在上海银行取款交易,证明该卡是在沈妻手中。可当晚该借记卡又在广东发生深夜查询及异常大额交易,前后时隔仅仅8小时。在如此短暂时间内又在深夜重复交易有违常理,且现有证据证明沈云及其妻事发时均不在广东,也没有证据证明沈云将借记卡交予他人使用。尽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笔交易为使用了伪卡盗刷交易,但综合分析沈云主张该两笔交易被伪卡盗刷具有合理性。

涉及双方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约定,若系沈云个人信息及账户秘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个人承担,而本案被告银行未能对沈云泄露借记卡信息、密码等存在过错予以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被告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行及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对伪卡的识别义务。现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证明所制发借记卡及交易系统本身就存在技术缺陷,遂**一审判决该银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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