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台办法规范寄递安全管理

2014-10-17来源 : 互联网

近年来,寄递行业快速发展,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将寄递行业当作违法犯罪行为的利用渠道,屡屡出现的“夺命快递”事件让寄递安全备受关注。今天从省**法制办获悉,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场验视内件”。

寄递物品要“收寄验视”

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并报所在地**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收寄。对已经收寄的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野蛮投递”致物品损坏将被罚款

一些快递人员的“野蛮投递”行为,让收件人“很受伤”。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

寄递企业因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因突发事件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因经营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

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名录等内容。未按规定公示者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建电子档案防用户信息泄露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寄递详情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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