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制度,淄博建筑工程**“有档可查”。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市决定建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制度,所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和其他工程档案资料,一起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工程档案**可查。
据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包括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授权书,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书,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登记表。
我市规定,今后,新建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责任主体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要签署质量**责任**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需提交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资料。监测、建材供应等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5日内,由建设单位将其**书和信息登记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过程中,工程和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